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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

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,认真贯彻落实“以人为本、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、综合治理”的方针,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,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,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,为学校建院升本和建设和谐平安校园提供良好环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、《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学校实际,制订本制度。

第一条 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,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按省市有关规定安排专人排查;各排查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警惕性和强烈的责任感、使命感,按有关安全规定及学校工作部署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、责任目标。

第二条 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。有人员机构、检查资料、管理制度、工作措施、文件、会议纪要、整治报告单和整改通知书等构成。

第三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,明确排查责任人,具体排查内容如下:

1)校舍安全隐患排查;

2)食物、饮用水安全检查;。

3)用电及消防安全隐患排查;

4)学生公寓安全隐患排查;

5)体育场馆及体育器材安全隐患排查;

6)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;

7)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(包括危险化学品);

8)校园及周边黑恶势力摸排;

9)校园网贷排查;

10)师生涉毒情况排查;

11)其他安全隐患排查(栏杆、书架及其他公共设施)。

第四条 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采取定期(开学前,放假后,每月一次)或不定期(根据省市文件精神要求)方式。

第五条 排查责任人在排查时要作好记录.发现紧急险情隐患应及时报告(坚决杜绝缓报、漏报、瞒报、谎报),能应急处理的,应做好急处置工作。不能应急处置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方案,交由学校讨论解决。

第六条 排查责任人在排查时要认真仔细,不能有任何疏漏.除不可抗力外,出现安全事故,追究排查责任人的责任。

第七条 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或不稳定因素,排查责任人应及时向广大师生告知危害因素、危险状况.在安全隐患部位及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立安全警示标志。并对本部门的重大危险源实施追踪监控。

第八条 坚持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排查、整改情况月报告制度。各部门将排查出的安全隐患、重大危险源及处置情况于每月末及时报送学校综治办。

第九条 学校对排查出来的各类安全隐患要进行分类登记.建立台账,实行安全隐患销号制度。并制定隐患和不稳定因素整改措施,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时间,及时进行整改。如有重大安全隐患不能解决或整改有困难的.要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。

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实施起生效。

 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综治办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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